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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经营者认识到小说、漫画、影视中的虚拟角色能发挥名角效应,对消费者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因此虚拟角色被商品化的现象层出不穷。经营者借助角色创造市场,并获取了巨额利润,而虚拟角色的权利人却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当权利人意图通过法律寻求保护时,却很难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诸如此类的案件已屡见不鲜。如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进行保护已逐渐成为知识产权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外在20世纪初就开始对此进行研究,并已在司法上初步形成了针对该项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而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研究还比较滞后。为了推动虚拟角色商品化权课题的研究,第一章首先明确理论与实务中的重要问题,指出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概念的具体澄清,寻求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如何突破不同类型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理论难题将是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第二章对虚拟角色商品化与商品化权这一基础问题进行层层解析。首先界定了“商品化”和“商品化权”,再通过着重解析“虚拟角色”的特殊性来解读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并根据虚拟角色的媒介载体属性划分了“文字角色商品化权、图形角色商品化权、视听角色商品化权”这三个不同的类型。第三章主要探讨了现行法律对虚拟角色的保护。鉴于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虚拟角色商品化利益还并没成为“法定权利”,主要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当得利制度等进行多重保护。但遗憾的是都存在保护不充分的问题。第四章首先论述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确立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阐明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探讨了侵权构成及损害赔偿的计算等问题。同时,考虑到成熟的立法还需要相当长的酝酿过程,建议近期完善相关法律,借用已有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多重保护;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将其纳入民法典作一般规定,将商品化侵权行为归入民法典侵权行为编,同时加强不当得利的补充保护。第五章按照从抽象共性到回归个性的内在逻辑,针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不同类型,通过案例研究的法学方法分别进行深入探讨。首先是文学角色商品化权,其理论瓶颈在于如何从文学作品中提炼出独立的角色形象和保护标准问题。通过借鉴国内外的判例学说认为,抽象概括法有助于提炼文学角色形象,而同时具备“构成一种表达”、“可识别的独创性”和“知名性”三要件才能达到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标准。图形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标准则适用“外表和感觉”的评价规则。至于视听角色商品化权,通过论证认为:普通演员在扮演角色的时候,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一律归属为制片人所有;而知名演员和视听角色的商品化权发生交叉时,需要具体分析,视对商业消费需求发挥主要作用的一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