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现已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它在拉动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中国加入WTO后,房地产业虽然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它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因此,作为在现代房产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国际接轨,诚信经营,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由于我国房地产业起步较晚,执法部门监管不力,特别是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不完善,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二卖”、“重复抵押”、“面积不符”、“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层出不穷,从而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欺诈行为,不仅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房地产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已经影响到了整个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传统民法对规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欺诈行为有一定局限性。因此,以经济法为视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进行规制,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针对房地产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这一突出问题,本文从五个方面展开了论述。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的一般分析。该部分分为三个小点,首先从理论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欺诈行为作出了界定,然后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的形成原因,最后具体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规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的经济法理论基础。该部分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具有先天的利益失衡入手,分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先天强势地位和购房者的弱势地位,接着从部门法的角度,深入分析了民商法规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之不足,进而论述了经济法规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的优势。第三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的经济法规制。该部分先后对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香港和台湾地区在规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阐述,主要涉及商品房预售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退出制度三个方面,以期对完善我国规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的法律制度有所借鉴。第四部分: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经济法规制的现状与评价。该部分主要从销售主体市场准入制度、销售主体市场退出制和商品房销售监督制度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规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的法律制度及其得失。第五部分:规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的经济法对策。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阐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的经济法规制进行了完善。该部分从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完善商品房销售广告制度、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房地产行政执法监管制度六个方面,给出了如何在我国现实国情下构建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行为经济法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