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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现阶段作为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种备受人们的青睐,其制度优势就是仲裁的终局性与自治性特点。在商事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得以按照双方的自由意志对仲裁的各方面事项作出合法约定。但是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在仲裁制度形成至今面临着与司法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商事仲裁是当事人之间自由意思表示达成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同没有绝对的契约自由一般,商事仲裁程序也要受到法律及仲裁规则的限制、受到一国法院的司法审查,因此就形成了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等司法监督方式。作为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同,撤销仲裁裁决是更为严格的使商事仲裁裁决自始归于无效的法律程序。众多商事仲裁制度体系发展完善的国家都规定了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其中大部分的制度设置是源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是国际法律文件上关于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规定一般仅具有示范意义,并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因此构造适合我国法制环境及国际仲裁法律制度情势的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主体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问题相关的基本概论,从可以申请撤销的商事仲裁裁决的范围、撤销的基本问题与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价值意义,到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与类似程序的比较,了解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制度特色。第二部分主要从我国制度规定角度进行分析我国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中的三个突出问题,即仲裁裁决撤销审查标准的双轨制现状、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中存在的几点问题与仲裁裁决撤销后的救济措施。第三部分主要是基于第二部分中我国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规定中的不足之处分析域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规定现状,并能在域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规定中获得一定的启示。第四部分剖析了我国在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既有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形成适合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