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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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下文简称为ISDS)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作为一个解决投资争议的机构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纵观ICSID中心仲裁的案件,绝大多数申请主体为投资者,其针对的对象为资本输入国。虽然许多投资争议能够通过ICSID仲裁得到合理解决,但近年来,有关ICSID仲裁结果偏向投资者的声音越来越多,同时投资者滥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显现出东道国与投资者利益不平衡的情况。通常东道国在投资仲裁中只能较为被动的对投资者主张提出抗辩,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国家开始尝试运用反请求这一行为主动保护本国的合法规制权和监管权。东道国的这种做法既是扭转ICSID中心危机的有益尝试,也是扭转投资者与东道国间利益不平衡局面的有利方式。从目前的ICSID仲裁实践来看,投资争议的类型经历了从以合同仲裁为主至以投资条约仲裁为主的转变,在这其中有关反请求的案件虽然较少,但案件数量却呈逐渐增长的态势,而从反请求的结果来看,大多数反请求并未得到仲裁庭的支持。鉴于实践中东道国反请求案件的不利结果及其潜在的巨大价值,本文结合ICSID仲裁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投资条约中争端解决规则的具体内容和ICSID中心涉及反请求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东道国反请求成立的三个主要问题,即:“争端双方同意”的认定存在缺陷、关联性的考察存在分歧以及投资者义务欠缺法律依据。通过分析上述问题的原因,并依据现有投资条约实践及最新理论发展动向提出三大对策,即:完善争端双方同意的认定、适度扩张关联性审查标准以及增加投资者义务的确认途径,以期为东道国反请求的成立扫除障碍。回首中国,基于中国目前的投资发展前景,在未来我国存在运用此行为维护本国利益的可能性,而中国的投资条约中尚未对此问题进行规定说明。故本文将结合中国投资条约现状及ICSID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实践的有益经验,对中国设立相关规则及如何开展相关实践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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