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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诸如日本、德国、法国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均采纳这一法律制度,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虽然我国国内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研究起步较晚,但经过学者近年来的努力,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也已经有所深入。然而,由于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不全面,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到了“冷遇”,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需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本文首先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含义及理论基础进行了总结与归纳。其次,笔者选取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若干典型案例,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构成要件为脉络,对该制度司法适用现状及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笔者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含义界定。此部分简要介绍了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及在相关国家民法中的定义,重点对关于该制度性质的各种理论分歧进行了分析,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双重性质。最后,笔者将债权人撤销权与相对比较容易混淆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代位权、请求宣告合同无效中的请求权以及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等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求厘清上述概念。第二部分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此部分指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旨在强化债权人权益和债务人自治以及第三人交易安全之间达成平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在此部分,笔者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目前存在着对“何为合法有效债权”的判断标准不清,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适用范围较窄以及对债务人行为的危害性和受让人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模糊的问题。第四部分为对完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建议。此部分对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关于“合法有效的债权”的判断标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判断标准、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以及是否应赋予撤销权人“优先受偿权”等问题提出了笔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