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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地点”(以下简称多点)执业一直是我国新医改中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一种医疗资源配置失衡的调节措施,医师多点执业制度被学界认为是解决我国卫生人才配置不均衡问题的最佳方案。它通过设定一定资格条件来筛选出部分医术高超、临床经验丰富的优质医疗资源,使其可以同时最多选择三家医疗机构同时执业,以期达到优质医疗资源向卫生资源相对缺乏地区转移的目的。理论上来说医师多点执业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解决我国卫生医疗市场发展不平衡,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然而这样一项利国利民的惠民政策自2009年开始施行就遭遇重重阻碍。虽然国家行政部门依据政策施行中出现的问题,不断的调整该项政策,截止目前,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已经收获了一部分成果,但是由于新的政策尚未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法律保障体系,仅仅依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强力推动,总体来说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公立医院人事法律制度制约着多点执业工作的开展,医师们对新政策的热情不高执业申请的法定资格标准过高,造成了符合其资格的医师缺乏事实上的开展多点执业精力;医疗质量安全如何保障以及出现事故如何有效化解医师承担的医疗责任等法律问题依然是几座大山,矗立在多点执业医师通行的道路上,牢不可破。十几年来,我国医师法对医师一直奉行的是一个医生只能注册在一家医疗机构执业的“单点”执业管理办法,无论是管理医师的法律法规、卫生政策,或是医院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已经建立起的配套法律制度均只适用于医师的“单点”执业模式。如今新形势下的医疗体制改革,医师可以同时多点执业,这与现行的管理医师的法律制度体系多有出入,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推行过程中的部分法律问题也正是由多点执业引发的。但是想要解决医疗卫生市场陷入的困境,使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已经出现的这些法律问题就必须得到解决。本选题是以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为主线,对多点执业医师的资格条件、注册管理、人事制度以及医疗事故责任等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以打破医师现存的束缚,调动医师多点执业的热情为目标对上述多点执业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内在逻辑和联系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以期对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开展有所助益。本选题主要由绪论以及如下四章构成: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研究背景是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对医师多点执业法律制度现状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并在综合梳理国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把我国医师多点执业法律制度与国外部分国家医师执业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借鉴。通过文献分析法、利益相关者分析法以及对比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热情不高进行深度剖析,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最后是对本研究的几点创新之处及研究的不足、未来研究的方向进行具体的说明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基础法律问题”。医师多点执业的概念是展开医师多点执业现存法律制度缺陷研究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本章首先对医师多点执业制度的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深刻解读多点执业法定概念,使其能够与其他医疗行为区别开来。同时把医师多点执业制度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研究,明确指出现存的相关政策法规与医师多点执业存在的矛盾之处,并针对各个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第三章“医师多点执业法定资格与注册管理”。医师多点执业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医师管理混乱以及法律监管的缺失,故对多点执业医师设置更高的资格限制和注册管理却有必要,但是设置法定资格的级别标准和注册管理的程序繁简程度还需要商榷。现存的多点执业管理制度在各个医疗机构中执行不畅,可以说多点执业门槛过高、注册程序复杂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本章立足这个问题,深入分析现存管理法律制度,再结合医师切身的诸多顾虑,认为国家设置多点执业医师资格标准应适当降低,并且更加全面灵活,同时注册程序也应相应简化。第四章“多点执业医师人事法律制度改革”。长久以来,我国对公立医院纳入事业编制管理,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编制已经成为阻碍医疗资源自由流动的主要因素。如今,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虽规定多点执业医师与多点执业医院均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从根本上就行不通,因为有资格进行多点执业的医师大多具有事业编制。对于医师本身而言,事业编制提供的保障相当丰厚,而多点执业的政策红利还未凸显。本章针对医师多点执业人事管理中的这一法律问题,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对多点执业医师应进行分类管理,对于编制内医师申请多点执业,保留其原医院编制,但福利保障要相应减少,同时可与其他多点执业医院签订劳务合同,而合同制的医师可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申请多点执业。第五章“医师多点执业中的医疗侵权责任分配”。自2009年我国试行医师多点执业制度以来,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应的修改,这直接导致了医师多点执业缺乏法律及制度方面的保障。在医疗机构中就会面临着: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并不明确;且如果医院向多点执业追偿,医师如何有能力承担等诸多问题。虽然现有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规定多点执业中发生医疗事故,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责任,鼓励医师和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但这种规定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权益严重缺乏保障,该管理制度仅仅规定多点执业医师可以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但具体的购买方式,费用分担均无任何规定,因此如何贯彻实施还有待商榷,本章建议卫生管理部门应规定以医师个人名义强制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购买费用由其注册所有医院共同承担,保险标的则包括该医师在所有医院发生的医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