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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以观后效,减少司法伤害,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一项教育改造制度,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未成年人司法的有机结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并合主义刑罚目的论和起诉便宜主义理念,赋予检察官在起诉问题上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司法利益和价值的最佳选择。这一制度可以在起诉阶段实现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核心是考察制度,但如何进行具体的监督考察却没有细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都有许多新的做法。本文尝试从这些检察机关的创新做法中分析,从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现实困境出发,探寻更加完善的监督考察机制。本文第一部分是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概述。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到考察制度的发展现状,分析总结出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对域外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进行对比分析。首先分析德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在暂缓起诉考验期内,同样也为未成年人附带了相关义务,并且考察主体不限于检察院,还有法院。其次分析了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接着分析了美国的延缓起诉和分流项目。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考察主体,考察机制,考察对象,考察内容,考察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探究,发现实践中的不足与缺陷。本文第四部分从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新的尝试和做法作为切入点,对比分析实践效果,以此为切入口,探寻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完善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