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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我们可以发现毒品犯罪呈现出共同犯罪的态势,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更加重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同样在我国,直到关于毒品犯罪死刑废除之前,它将一直是刑法中的热门话题,更多学者会对此进行关注和研究,而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限制也是相当紧迫。我们在面对毒品犯罪案件时,可以尝试突破传统思维,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作出进一步完善,因为毒品犯罪较之于其他的普通犯罪,有着很多不同的特性。西方国家在这个方面也有很多经验和不同的观点,但是出于我国国情的考量,这些经验和做法不一定适合我国现状,也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发展道路。因此笔者在此文中,力求以不同角度全方位分析,以更新的观念来寻找我国对于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限制的道路,希望可以对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限制的完善有一定启示。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提出,毒品共同犯罪已经成为毒品犯罪的主要趋势,而在毒品共同犯罪中死刑适用过多是一个主要问题。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化以及毒品共同犯罪与一般毒品犯罪的联系与区别。此外,此部分还介绍了当前我国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现状。第二部分是毒品共同犯罪的形式,此部分为毒品共同犯罪的三种主要形式,分别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集团,共同策划、集资、分利的一般毒品共同犯罪,多人帮助“货主”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一般共同犯罪。第三部分是关于毒品共同犯罪死刑的适用。此部分分为三小节,第一节主要阐述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适用过多的依据以及难点,首先是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适用过多的原因,在立法上体现了从严惩治的精神,在司法上体现了重刑主义的思想。其次是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适用的难点,主要分为三点,对刑法条文中“罪行极其严重”理解不够;实践中运输毒品者有过高的死刑率;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对量刑情节缺乏一种综合的考虑。第二节阐述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适用是具有局限性的,首先是在实践中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适用时,难以把握的原因主要是毒品犯罪的形态多样、形态各异,这就导致死刑适用难以统一,其次是犯罪交叉案件难以严格适用。局限性这一部分也会陈述冤假错案给人权带来的损害。在第三节,笔者认为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适用应遵循总体标准,分级分层认定罪责刑情况,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罪责。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应当对毒品共同犯罪适用死刑进行限制。此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分析了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限制的必要性,符合人权保障的需求,同时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此外此节也介绍了国际条约对毒品犯罪限制死刑的适用以及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要求。第二节阐述了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限制应当如何进行,主要分为五个方面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