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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其本质是在一定期限内,以在专门场所关押的方式,剥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保证一定法律秩序的强制措施。未决羁押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在我国表现为逮捕和拘留。我国现行的未决羁押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弊端,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羁押期限依附于诉讼期限,羁押比例性原则的违反、羁押程序的非司法化、羁押救济的不完善等问题仍然是我国当前未决羁押制度弊端的突出表现。针对上述弊端,我国曾发动三次以提高司法人员责任心与加大违规者纪律处分力度为主要手段的治理,但效果不佳。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是彻底解决上述弊端的必由之路。本文笔者在对国内外未决羁押制度的比较与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应建立和完善羁押前的预防、羁押中的监督和违法羁押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及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实行逮捕的令状主义,规定最高羁押期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市设立两级治安法院,由治安法院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未决羁押进行全程审查;将逮捕后的羁押场所改由中立的、处于超然地位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赋予检察机关羁押建议权,完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及侦查阶段辩护制度;构建违法羁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羁押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以防止和减少违法羁押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审前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一定期限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证案件得以侦查及追诉的强制措施。审前羁押具有强制性和预防性的特征。审前羁押的实施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庭,为将来可能进行的刑罚执行提供保障。看守所是我国审前羁押的主要执行场所。它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得以顺利进行而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机关和场所。看守所的任务是对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进行羁押,保障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能够顺利进行并保证被羁押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虽然审前羁押人在看守所中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仍是要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而现实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羁押的过程中,人身自由不仅受到极大限制,而且时常会发生身体,甚至生命伤害,比如刑讯逼供,导致了一个个冤假错案,超期羁押和变相羁押时常发生。在审前羁押中,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到限制,辩护权、知情权、不受酷刑权等基本权利也常常会受到侵犯。在人权保护的视角下研究审前羁押的违法羁押现象、人权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和提出相应的对策对建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第一,加强立法,健全审前羁押的法律制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二,实行看守所的中立体制,完善看守所的监督机制;第三,加强对看守所监管人员的人权观教育,提高看管人员的素质;第四,实行侦查与羁押场所的分离,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的分离制度;第五,建立被羁押人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使被羁押人人身权利受损害时有获得救济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