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袭警罪法定刑加重条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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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修独立罪名,此前学术研究集中于妨害公务罪第五款的适用与袭警罪是否独立成罪等问题,近年来对袭警罪的研究也是主要关注于袭警罪的法定刑基本条件。然而,对袭警罪独立规制中最具特色和创新的法定刑加重条件却研究甚少。袭警罪法定刑加重条件既在犯罪行为上增加了新的内容,又调整了刑罚轻重,法益侵害性也相应升级,因此研究其适用问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在面对袭警罪法定刑加重条件新增的罪状与刑罚、更沉重的刑事责任与负担之时,如何正确适用该加重条件以实现刑法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兼顾之效果,是研究该加重条件的核心。鉴于此,本文展开了对袭警罪法定刑加重条件适用问题的探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案例对袭警罪法定刑加重条件问题缘起的探讨。从考巴故意伤害与妨害公务案、向某某某故意伤害案、金建辉妨害公务案等三个典型案例中,提炼出关于适用袭警罪法定刑加重条件的犯罪构成与法益解析的实质问题,如以加重袭警手段认定为代表的构成要件要素问题、以警察人身权益是否承认为代表的法益实质问题、以罪名竞合为代表的危害结果适用等问题。第二部分是对袭警罪法定刑加重条件法益问题的探讨。确定袭警罪法定刑加重条件的法益实质为人民警察执法权益,而不包括人民警察的生命与健康权益。为此,本文通过袭警罪的立法背景考量和学界法益争论,从正面的法益侵害性增加、警察的特殊性在于职务而不是人身和法益保护刑法体系的一致性等视角来论证人民警察执法顺利性法益的合理性,从反面的警察人身法益如存在则陷入重复评价、无法律支撑、缺少必要性等视角来否定警察人身法益置于加重条件。最后加之适用袭警罪不可忽视公民权利的呼吁。第三部分是对袭警罪法定刑加重条件危害行为的探讨。通过对危害行为的拆分与重构,界定“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驶机动车撞击”等加重手段具体行为含义,说明“等手段”所具备的相当性,应以“升格手段明示罗列与同类手段隐性并存”的模式来理解本条文。从危害行为的程度来判断,明确“严重危及”与“其人身安全”的限度条件,进而联系整个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确定在适用该加重条件时应遵循先形式要件判断再实质要件判断的次序。第四部分是对袭警罪法定刑加重条件危害结果的探讨。加重条件的危害结果为具体危险犯,进而区分袭警罪法定刑加重条件与基本条件并且回应加重条件与侵犯生命、身体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财产犯罪等典型犯罪的竞合问题,判断出多数情况以想象竞合处断更为妥当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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