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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是随之而来的各地的严重污染现象暴露在了公众的视野。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公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新的热点与话题。伴随生产力持续高速发展,人类社会开始逐步迈入工业化阶段,与之相应的是环境上面临着较之于过去更为严重的污染,一系列环境公害案件引发了全球的广泛关注。虽然大面积污染事件不断涌现,人们承受着各种污染问题所带来的灾害和负面影响,然而事实上这样的事件本身并未能够激发人们在环保方面的充分关注,大部分有损环境的活动并未成功地诉诸于法。另一个角度来看,因为国内传统文化潜藏着“厌诉、厌讼”的基本思想,因此在公共环境面临损失以后,大部分状况下并无人提起诉讼;即便是部分人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然而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大部分会由于原告并非适格的起诉主体从而驳回请求。这样的现象显示出现阶段国内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不足,因为缺乏适格原告予以提诉,从而导致国内的环境公益诉讼难以紧跟时代的脚步,无法发挥出应有的积极效用。同时,提诉过程必须要有关的资格主体予以确认,唯有确认之后,诉讼方可以发展下去。但是因为当前的民诉法依然是将直接利害关系视作为判定主体可否充当适格原告的标准,该制度显然无法适应于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所以在此必须要面向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原告资格展开探讨。本文共有四个章节构成,重点对国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的原告资格展开系统地探究。首章阐释了有关的原告资格理论的发展;第二章为展开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出现的问题;第三章是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所产生的积极意义;第四章是针对之前第三章的内容分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制度的构想与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