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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作为民法学界的新课题,日益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它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具有保障合同利益的完满实现、保护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价值。附随义务虽然在合同的义务群中处于附随地位,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有时甚至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尽管合同附随义务有着重大价值,但我国立法对其仅有模糊的原则性规定,不足以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统一。因此,本文在对合同附随义务概念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合同法》对其规定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合同附随义务提出了建议。 本文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附随义务的概述,旨在明确讨论对象的概念。在比较了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大陆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得出了本文对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合同顺利履行和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义务。紧接着讨论了合同附随义务的两个重要价值: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部分观察了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发现我国民事法律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规定仅限于《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原则性的条款过于宽泛,导致我国民事法律存在对合同附随义务的界定模糊、缺乏对附随义务的整体性规定、缺乏对该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利于保障法官自由裁判权的发挥等缺陷,不利于合同附随义务重大价值的发挥,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针对前文的论述,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从促进合同法附随义务法定化、明确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明确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裁量标准,明确债权人可采用的救济方式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方式,确保合同附随义务更好的发挥功效,为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