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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思想是:公司目标应该归结为控制权的归属,效率是控制权带来的结果。公司目标是公司参与者行为选择的函数,当公司内部参与者的博弈达到均衡时,公司目标就自然确定。在给定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前提下,私人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控制权最大化,私人股份公司的效率准则是组织租金最大化或公司价值最大化; 国有上市公司的目标是政府控制权最大化,国有上市公司的效率准则是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不过值得说明的是,这种最大化是与控制成本相比较而言的,是在控制成本最小化或效用最大化约束下的控制权最大化。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的安排,在所有这些契约中,公司董事会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合约是其核心。公司治理结构由资产所有权结构、公司产权结构内生决定,由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外生决定,因而,公司治理结构的构造要考虑与环境的相容,当环境外生给定时,构造公司治理结构的逻辑起点应从构造公司产权结构开始。公司治理结构是有效地实现公司目标的一套制度安排,也就是说谁拥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权,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首先就要保证谁的利益。但是如果拥有治理结构选择权的人,在构造公司治理结构时,仅仅单方面满足自己的利益,就会对公司其他参与者(特别是经营者)行为产生扭曲性激励,结果公司的绩效就难以提高,掌握公司治理结构选择权的人之效用就难以实现最大化。因此,均衡的治理结构的选择也一定是公司参与者博弈的结果,当博弈达到均衡时,公司所有参与者的效用均实现了最大化(与其实现效用最大化成本相比较而言)。就功能而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解决公司经营者的选择问题和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从而保证公司股东对董事会的有效制约和董事会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与激励,使公司沿着价值最大化的方向发展。本项研究除导论外,共分两篇。上篇为理论研究,包括第1、2、3、4章; 下篇为应用研究,包括第5、6、7章,第8章为本文的结论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