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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随着各国、各区域之间交往的日益频繁,人类之间的各种矛盾、冲突也愈演愈烈。在经历了诸多给人类带来深重灾难的事件之后,人类终于认识到保护和发展人权是目前最重要的任务,这也是人类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就同一理念达成共识。我国也自上世纪90年代,将人权问题列入了国家重点发展计划中,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注重人权的保护,不但先后加入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然而,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迅猛,短时间之内便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之而来的暴力拆迁,强占农村土地,房价过高等问题一个接一个的出现。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便是我国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这一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以上种种问题的出现,导致公民权利,尤其是公民的住房权因这一制度的问题得不到有效保障。
我们讨论土地所有权二元结构的弊端并非盲目照搬西方经验,而是通过现代宪法分权理论、权利让渡理论、权利保留原则及有限政府原则,试图从一个理性的角度去分析怎样的一个制度安排更有利于宪法对权利的保护,制度的安排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应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兼顾国家的繁荣和人的发展,建立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一点在人与土地的关系上是尤为重要的。土地承载了一切人类活动,它体现了人的生存的依赖和发展的需要,而住房也同样是目前人类生存生活的必备条件。因此,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制度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和谐进步,人民生活的日益提高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