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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具有举债权,但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依然不断扩大。尤其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方式呈现“跨越式”发展:地方公债通过财政部代理发行的方式实现放行,地方收入债券以投融资平台企业债券的形式迅猛发展。同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之巨、增速之快及其隐蔽性引起了人们的担忧与恐慌。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模式选择与风险控制的视角探讨地方政府债券融资问题,旨在试图回答三个问题:第一,面对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与财政风险之间的矛盾,是否应当赋予其债券融资的权力?第二,面对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我国地方政府当前采取何种债券融资模式是适当的、以及应该如何控制风险?第三,面向远期制度改革,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向更成熟高效的模式变迁的方向、路径和条件是什么?本文认为我国地方政府进行债券融资是必要的:相关财政理论以及我国国情表明,地方政府的事权支出是必要的;地方政府面临财政收支缺口需要进行外部融资;债券融资作为外部融资的重要途径,具有经济理论合理性,也是当前化解和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现实需要。本文构建的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模型得出,仅考虑地方政府显性直接债务(贷款和债券)的条件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仍处于相对安全的区间,因此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债券融资权是可行的。基于对国外经验的借鉴,本文将各国形式多样的债券融资方式总结为地方公债“自主发行”、“平台代发”以及“中央代发”三种模式,并且通过理论分析得出:债券融资模式选择实际上是对融资效率与风险控制不同组合的权衡;一定财政制度下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与债券融资风险控制需求决定了采用何种融资模式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对澳大利亚和日本融资模式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表明:中央政府应当重视“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所形成的债券融资模式,针对变迁过程中出现的机遇和问题,通过完善法律等制度规则保证制度变迁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同时,鉴于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存在供给不足问题,中央政府有责任“自上而下”地推动合理的融资制度改革,但必须根据本国制度发展环境审慎地选择改革方向,并且采用渐进式的路径在过程中逐步修正。此外,本文构建数理模型对“自主发行模式”与“中央代发模式”进行了比较,结论是:前者具有更高的运作效率并且能够避免道德风险。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近期内可以实行“平台代发地方收入债券”与“中央代发地方公债”作为过渡性制度安排,远期可考虑将地方公债“自主发行模式”作为我国融资制度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