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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年年攀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免赔事由受到严格限制。其中除了受害人自己造成交通事故情形外,交强险都会赔付。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利益、引导安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交强险保险人对五类特殊主体享有追偿权。但因为法律条文存在偏差及交强险与侵权责任对接问题,在追偿对象的范围、多个追偿对象偿还交强险赔款的方式、追偿对象偿还保险人交强险赔款比例出现同案不同判。本文从这三方面的问题入手,通过列举实务中不同处理方式,进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讨论各个问题的认定标准,进而提出对策建议。首先,通过案例分析,列举出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关于追偿对象存在的三项争议:第一,被追偿的对象应为“致害人”还是“侵权人”,该争议的核心为追偿对象是仅限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还是应当为包括侵权法上的物件责任主体,同时对于侵权人是否应作扩大解释至对方存在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第二,追偿对象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相关,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多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争议,即应为按份、连带还是补充偿还责任。第三,关于追偿对象应向保险人偿还保险金的比例争议,是应偿还保险人给付的全部保险金还是按照责任人侵权责任比例偿还保险金。其次,通过分析得出以上争议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于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性质的争议。保险人追偿权的性质决定着追偿权的来源以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定性。保险人的追偿权来源于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诸多共性,二者本质都属于代位权。通过厘清保险人追偿权的来源以及性质为下文的论述奠定法理基础。第二,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关于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争议。本文主张交强险责任与侵权责任间属于结合关系,即保险人在法定责任限额内赔付,追偿对象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偿还。第三,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关于机动车主体分离时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偿还保险金责任承担方式争议。本文通过法理解释排除连带和补充承担责任的可能以及采用按份责任的现实意义,得出“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按份责任。最后,基于上述理论分析,结合案例和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追偿对象应该如何认定,包括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受害人是投保人的情形、受害人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情形。以及对一些情形下的侵权主体能否构成追偿对象进行辨析,如驾车自杀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情形、暂扣驾驶证的情形。通过对特殊情形的可追偿对象和不可追偿对象的分析,提出完善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对象的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