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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重大安全事故也频繁发生,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巨大,引起了国家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这就导致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愈发有价值,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兴趣。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六)》之后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不明确的,故仍然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研究分析。本文旨在通过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理论与实践方面一些问题的研究与阐释,能使人们对理解本罪以及在实际应用中能有所帮助。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以云南师宗私庄矿难为例。通过对案例简介及原因、本案中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三部分的介绍从而引出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思考。 第二部分,论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演变。从1979年刑法典在刑法草案的基础上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到1997年刑法典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修改再到2006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至今,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起源和历史沿革、与相关罪名之间的争议以及结合现实条件下重大责任事故罪演变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分为四个部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论述。分别是: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修订为一般主体,在该部分笔者重点讨论了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并且本罪的主观方面笔者认为只能是过失犯罪,对于客观方面与本罪客体存在的争议问题笔者也进行了阐述。 第四部分,论述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与非罪以及与他罪的区分进行了分析。 第五部分,讨论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的建议。包括四个方面即刑罚种类的增加、法定刑的合理性分析、单位犯罪的引入和过失危险犯的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