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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如果患者遭受医疗损害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那么患者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得不到保障,那么医务人员便会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不利于患者的治疗。从国际经验看,在某些领域推行责任保险,要求相关专业人员投保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专业人员的赔偿能力,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医疗责任保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医疗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发展迅速,许多国家都陆续建立了与自己国情相匹配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而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且该保险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如下问题:一是医方对医疗责任保险需求不足;二是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三是自愿投保模式存在弊端;四是《侵权责任法》对该保险产生了一定冲击。这些问题抑制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使得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陷于发展困境。美、英、日、德等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比较成功,这些国家开始基本都采用自愿投保的模式,由于该种模式下患者利益可能无法得到实现,常常引起社会的不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转而采取了强制投保的模式,充分发挥了该制度解决医患纠纷,分散医疗风险的作用。通过对这几个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结合我国该保险的实施现状,得出了针对我国该保险制度构建的一些启示:(1)采用强制投保模式的医疗责任保险,避免自愿性投保模式的弊端;(2)扩大保险范围,满足医方需求,从而增加投保主体的数量;(3)合理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刺激医方的投保积极性,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4)建立医疗纠纷解决机构专门处理医疗纠纷,保证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缺失,使得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无法可依,导致不同地区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存在差异,严重制约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为了使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在我国得到迅速有序的发展,我国应该吸收发达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通过法律的方式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立法中应该明确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范围及其权利义务尤其是保险人的抗辩义务;赋予第三人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以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规定保险费率、赔偿限额和索赔方式;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使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实施。通过立法不仅可以使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有法可依,而且有利于我国统一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