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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民事诉讼,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项制度的建立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有机结合在一起,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和效益,有利于公民、集体和国家财产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在该制度的设计上遵循的是“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因此,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地位,不能给予被害人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割裂了民事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特性。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了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在很多情况下还产生了法律救济的真空。反观西方法治国家,无论是单一制,混合制,还是双轨制,均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强调突出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基本经验,有必要审视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运作的实际状况,反思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重新合理地进行程序规划和设计。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本来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在本质上存在差异,将其合并在同一个程序中进行,必然会导致该制度在理论基础、立法设计、司法运行中的一系列冲突和矛盾。中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准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特征和价值定位的基础上,对诸如受案范围、实体处理及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以构建较为合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使公权、私权的救济途径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协调和平衡。笔者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允许提起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等,不断完善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