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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御强敌用军队,内维治安用警察,军队和警察的职责相分离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公安(警察)机关重要的职责,同时是武装警察部队和平时期最主要的任务。依照当前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安和武警在安全保卫任务上各司其职,共同致力完成安全保卫任务,确保国内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然而,对于武警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之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尚无清晰定论。究其缘由,武警是一支按照解放军编制体制建立的武装部队,它和解放军与民兵共同构成我国的武装力量体系。但不同于军队以战争或准备战争为职责,武警担负的主要是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武警部队组建方式上的军事性和执行任务的公安性,致使其一直游离在军警边缘而饱受诟病。《武警法》的颁布施行,明确规定武警是一支执法部队,执行法律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是武警部队的首要职责,那么,其执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就有必要进行准确的定性。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武警安全保卫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未有准确定性,武警一直介于军队和警察两者者之间。在学术理论界,学者对武警安全保卫行为法律性质的研究一直介于行政行为和军事行为之间,分歧较大。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平时期,武警主要的职责是执行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是一支执法部队,其实质是履行了部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因此,笔者试从行政法角度去界定武警安全保卫的法律性质,以期抛砖引玉,厘清武警与军队的关系,将武警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权力纳入到行政权的范畴。本文共有三章。第一章从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武警安全保卫法律性质的界定进行细致分析。法律制度的分析过程中,在国家根本法层面,对武警安全保卫行为的法律性质规定并不明显,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宪法中民族自治机关可以组建公安部队的规定进行分析,发现其与武警部队存在很多相一致的方面;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分析中,亦能够发现现行法律制度对武警安全保卫行为的法律性质有较为明显的定性。第二章通过分析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和军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较为深入的探析了与武警安全保卫行为有关的基本理论。从《武警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可以看出武警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行政行为和军事行为是法律行为概念在部门法领域的具体表述,也是与武警安全保卫行为最为密切的基本理论。目前理论界对武警安全保卫法律性质的争议主要存在行政行为说、军事行为说和武警行为说。笔者通过分析,武警行为理论不外乎是军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理论的结合。归根结底,学界对武警安全保卫行为理论争议的焦点就是武警安全保卫行为应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军事行为。第三章利用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构成理论,分别从行政主体、行政权能等方面对武警安全保卫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得出其行为不仅属于行政行为,更是警察行政行为的典型表现。另外,笔者从武警的警察地位和权利救济途径对武警安全保卫的法律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