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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的振兴和发展,我们无限接近世界舞台中央。而面临着国内转型升级,国外虎视眈眈的局面,为了在当今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中保护我国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成为了我们的方向。国际贸易中,伴随着大宗而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件出现,正确把握新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既是司法机关刻不容缓的责任,又是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57条明确规定将混淆可能性的认定作为商标侵权判定标准。自此,我国《商标法》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改变为两种情形:第一,通过认定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第二,通过认定商标和商品一方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造成混淆可能性。由于商标侵权判定标准问题涉及我国《商标法》的多个法条,而第57条修改后至今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法条的修订,我国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引发了学术界的争议以及司法实践的多样化,这使研究我国新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成为迫切的需要,只有通过解释我国新《商标法》第57条,明确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及混淆可能性的定义,才能解决司法判定标准的根源问题。在欧美国家,商标的混淆可能性原则是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主要原则。从立法角度出发,探究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比欧美商标法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其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理解我国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的关系。通过解释我国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内容及第57条的内涵,进一步调整立法上对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使其更加贴合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为相关司法实践作指导,这是研究我国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中“混淆可能性”规定的必经之路。因此,文中通过多种方式对比欧盟、美国和我国商标侵权标准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探索出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商标侵权标准的具体运用情况:通过汇总美国历年经典案例的情况,集中展示了美国各个巡回法院对于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具体判定因素不完全相同,他们在自己长期的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各自总结出一套判定因素的参考标准。通过展示近年欧盟各法院的典型案例,研究欧盟商标侵权判定标准。通过研究欧盟商标法的发展和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可以看出我国新《商标法》中第57条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正在和国际标准接轨。因此,研究欧盟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对于加深对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的理解具有一些意义。从我国新《商标法》颁布实行后,司法实践中存在各法院及法官对于法条理解的不同、对法条具体运用的方式不同和对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存在困惑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问题和不足,对我国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理论进行完善和新《商标法》第57条的实践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