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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力图不作价值判断,对我国的拘传、刑事拘留和逮捕等侦查羁押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研究。考察地是我国西部的—个农业县,考察的案例皆为真实发生的案件。我国学者对侦查羁押的研究,大多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而由于司法体制的不同,很多法治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很难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一对应。因此,抓住侦查羁押的功能进行比较研究,明确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实质意义的侦查羁押措施确属必要。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和对办案人员的访谈,作者发现,具有实质拘传意义的无证拘传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却不多;刑事拘留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和对侦查人员的保护等附加功能不是司法工作者就根本无法体会;逮捕即定罪和够罪即捕的证据标准使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彻底为办案服务;整齐划一的侦查羁押期限使那些可以及时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长期羁押。针对现行刑事司法运行状况,明确无证拘传的条件迫在眉睫。而遭受诟病的侦查羁押期限并不是因为羁押期限过长,而是由于规定得过于固定,不管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司法成本,都是一个统一的期限。因此,由侦查羁押措施的决定人在法定条件下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案件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对羁押期限灵活掌握既有利于侦查工作,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羁押的法治化进路,就是对羁押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充分保障。侦查机关对侦查羁押自行决定,羁押必然为侦查服务,肯定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法官即缺乏独立性又无权威,仿照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让法官对侦查羁押进行控制并不可行。而侦查羁押由侦查机关控制并非绝对缺乏合理性,侦查机关对侦查羁押先行把关,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又多一道保护程序。实行检察官控制侦查羁押,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权,在现行的司法运行体制之下相对说来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且不需要大动司法体制,具有可行性。任何一种改革都要立足于现实。我们必须要考察我国的司法运行现状,考虑司法承受能力,如果脱离现实盲目照搬别人的经验,不但不能解决问题,甚至还会使问题更严重。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是政治体制改革,但是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摸起石头过河”的方式进行,因为政治体制改革的试错成本太高,有时候甚至会让我们承受不起。通过对侦查羁押控制程序进行改造,采取渐进方式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可能才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