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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在前进,历史在发展,服刑人员及服刑人员服刑改造期间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服刑人员也逐渐开始越来越重视自己在服刑改造期间权利的维护。就现阶段我国现有的法律理论分析,无论从《刑事诉讼法》还是从《监狱法》上都未曾明确监狱狱政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被划分为司法性质行为和行政性质行为,《行政诉讼法》也未能涉及到监狱方面服刑人员权利缺失时的行政诉讼救济的具体相关规定,在狱政管理行为性质界定上的模棱两可直接导致了服刑人员在权利救济时的无助;就目前我国现实情况而言,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升高,无论是高墙外的公民,还是电网内的服刑人员都开始学着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明确狱政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行政性质行为的可诉性不仅符合“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有利于权利缺失的服刑人员利用法律救济挽回损失,同时也督促了监狱警察合法、及时、准确、适度地行使职责,确保随着时代发展而出现的各式问题能够合法、合理、高效的解决。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归纳概括法、案例研究法、价值分析法等多种方法,探讨研究监狱狱政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深入分析狱政管理行为的可诉性。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狱政管理行为内涵与其法律性质分析,其中评述了我国现阶段对狱政管理行为法律性质的若干观点,并阐述提炼出了笔者观点。第二部分主要为对狱政管理行为中行政性质行为的可诉性意义加以分析,其中主要从我国目前对服刑人员权益保护的现状和狱政管理行为中行政性质行为可诉将带来的积极影响两方面加以分析。第三部分主要从狱政管理行为中行政性质行为可诉的依据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狱政管理行为中行政性质行为可诉的可行性范围及原则。本文主要结合当下存在的监狱服刑人员“维权难”现象,希望通过分析狱政管理行为中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从而对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及监狱执法行为的规范提供一个角度的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