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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法和习惯法特别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民间法和习惯法的概念、特征、作用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从法学、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等角度对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更是有目共睹。但是,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瑶族、侗族、苗族和土家族等少数几个民族,还有许多其他民族的习惯法和民间法尚无人问津,或虽有研究但只是蜻蜒点水,如毛南族习惯法和民间法。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目前研究毛南族习惯法的论著只有西南政法大学陈金全教授的《彝族仫佬族毛南族习惯法研究》。该书分为彝族习惯法、仫佬族习惯法和毛南族习惯法三篇,对这三个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法和社会财产习惯法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但该书对毛南族习惯法的研究内容不够全面和深入,而且研究的毛南族主要以贵州的毛南族为例,对全国最主要最集中的毛南族聚集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毛南族的习惯法鲜有涉及,更不用说对下南乡毛南族习惯法的传统形式——“隆款”的研究了。毛南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一员,主要居住在桂北和黔桂交界处,其最主要最集中的聚集地是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毛南族习惯法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下南乡毛南族习惯法足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毛南族习惯法。因此,毛南族习惯法特别是下南乡毛南族习惯法理所当然成为法学、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中困法学和中国法治向何处去的当下,研究毛南族习惯法特别是下南乡毛南族习惯法更显得重要和紧迫了。有鉴于此,笔者以下南乡毛南族习惯法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以期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添砖加瓦,为我国的法治现代化提供一些参考。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5章,这5章的具体内容是:第1章首先介绍了有关毛南族习惯法研究的现状,指出在民族习惯法和民间法研究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的今天,有关毛南族习惯法的研究有待学界的重视和展开。第二,总结了学界对法和习惯法的范畴和概念的界定,认同“任何具备权威、普遍适用的意图、权利义务和制裁这四个基本属性的社会规范即是法,因此非国家性的社会规范如习惯、礼俗和村规民约等也是法”的观点,接受“习惯法是由一定的民间社会群体或组织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体现民间社会群体或组织成员的意志和利益,约定其权利、义务和冲突解决机制,并由其成员认可的物质或精神力量保障实施的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总和”的定义。第三,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理论上是为当前的民间法和习惯法研究添砖加瓦,在实践上是为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某种本土资源的参考,而研究意义即为有利于丰富当前的民间法和习惯法研究及有利于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第四,介绍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指出本文从法社会学、法人类学和历史学的角度,在整理和分析文献资料和历史材料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学、法社会学方法和法人类学的方法,从实证和经验的层面对广西环江县下南乡毛南族的习惯法进行研究。第2章是对下南乡毛南族习惯法研究的相关概念和范畴的介绍和辨析。首先是对法和习惯法的概念和范畴的界定,指出本文使用的法是指法人类学界定的“任何具备权威、普遍适用的意图、权利义务和制裁这四个基本属性的社会规范(包括非国家性的社会规范如习惯、礼俗和村规民约)”,而习惯法是“社会公认说”界定的“由一定的民间社会群体或组织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体现民间社会群体或组织成员的意志和利益,约定其权利、义务和冲突解决机制,并由其成员认可的物质或精神力量保障实施的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次是对习惯法和习惯、民间法、村规民约及国家法进行辨析,厘清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第3章是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毛南族传统习惯法的描述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与首领习惯法,婚姻家庭和继承习惯法,农业生产、生活及社会交往习惯法,丧葬、宗教及禁忌习惯法和刑事习惯法,等等。第4章的内容是下南乡毛南族习惯法的现代遭遇和变迁。在中国社会经济发生急剧变化的冲击下,下南乡毛南族习惯法随之发生改变,以新的形态出现和发展。下南乡毛南族习惯法的现代变迁主要表现在形式上、内容上、制定主体和效力以及保障机制等方面上的变化,这些变化都是在中国社会经济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的背景下发生的。第5章的内容是下南乡毛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和调适。本章在探究下南乡毛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和原因的基础上对调适二者冲突的方法和措施进行了详细充分的阐述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