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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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英文表述是Artificial(人造的,仿造的)Intelligence(智力,智能),顾名思义,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拓展人的智能的学科。近几年,人工智能的应用越来越广,并逐渐深入到文学、艺术等领域,人工智能也正在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发展,并成为文学艺术领域的“新宠”。人工智能完成的部分新闻稿、歌曲、画作在表现形式上似乎和人类的智力成果一样具有作品的属性,然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是自然人智力劳动的成果,由此造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冲突。对此问题的探讨,本文拟从两个层面展开:首先考虑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作品的属性;其次,在前一问题的基础上继续考虑智能作品的归属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将会影响人工智能成果的法律定位并最终影响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甚至整个人类社会的社会组织形态。本文第一部分从人工智能的概述开始,叙述人工智及其发展现状并介绍了人工智能可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两类。分析了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大数据时代下的无限潜力与带来的风险,揭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急不可待的现状。第二部分讨论对人工智能成果是否有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论述分别从投资者、现实的产业需求以及公众对人工智能成果的需求展开。人工智能快速发展,需要法律调整与其相关的复杂社会关系,然而法规与相关法理研究却处于空白状态,笔者进而提出本文的中心论题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状态的不稳定要如何解决。第三部分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受著作权法的调整。即需要明确的是智能成果是否具有作品的属性。作者认为虽然智能成果与现行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有一定程度的不匹配,但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外观上与“作品”趋同角度来看,智能成果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明确了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后,讨论其著作权归属问题。作者首先对各个所涉的权利主体进行辨析,而后借鉴域外立法实践,按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分类,提出这两种类型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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