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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信息传播的便捷,同时也使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泛滥。著作权人为了维护其专有权利,常常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推上被告席。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地位,他们应负怎样的责任就成为争论的焦点。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尴尬。而国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研究和立法已日趋完善,建立了ISP著作权侵权间接责任制度,较好地平衡了著作权人权益和网络产业发展的关系。研究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作为我国完善著作权立法的启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著作权法的作用之一是充当平衡机制。在网络时代,著作权法的任务是在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实现平衡。维持ISP与著作权人两者的平衡,使之形成合力对抗网络侵权,是本文立论和写作的哲学理论基础。本文从著作权间接责任制度的价值入手,考察了国外特别是美国关于间接责任的规定,并对国外的立法经验进行总结,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出现的判例,提出建立我国ISP著作权间接责任体系的设想。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ISP著作权间接责任制度的概述。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网上信息交流传播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在网络服务中具有必要性、中介性、自动性、易侵权性,在网络中因为与直接侵权人的特定关系而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文章从法理学、法哲学、法经济学和司法实践角度揭示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意义,并分析了其构成要件。第二部分是对国外ISP著作权间接责任制度的介绍。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体例,指出间接责任包括辅助侵权责任和转承责任;之后以美国为例,通过判例分析了辅助侵权责任和转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辅助侵权责任中着重介绍知晓要件的认定标准,并得出结论,在网络时代要有新的灵活的认定标准;在转承责任中分析了其认定标准的演进过程,将转承侵权认定标准步骤化,同时强调ISP的监督义务,以在ISP的义务分配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之间寻找到更合理的平衡点。最后,文章总结了国外间接责任制度对我们处理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启示。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分析。通过对比我国现行类似立法与间接责任制度的不同,得出我国目前还缺乏关于ISP间接责任的理论体系和民事立法实践的结论;但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类似于间接责任的判决,本文从中选取两个典型案例,借鉴法院判决的宝贵经验。第四部分笔者提出构建我国ISP著作权侵权间接责任体系的设想。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从弥补立法空白、满足科技的要求和网络秩序的要求、提高效率、平衡利益几个方面分析了在我国构建这一制度的必要性;第二层次提出具体立法建议,包括立法体例的选择和具体制度设计。完整的间接责任体系包括主体的界定、ISP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辅助侵权责任和转承责任的设置,以及责任限制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