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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根据美国、德国和欧共体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当规定三个方面的任务:禁止滥用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企业合并。这三个方面也被称为反垄断法实体法的三大支柱。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使原本主要限于一国的企业合并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市场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外资并购国企的狂潮。有鉴于此,本文以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作为主题,试图对如何在反垄断法中构建我国的企业合并规制制度予以探讨。 本文首先明确了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的概念,分析了企业合并的价值;接着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比较研究了美国、德国和欧共体的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继而探讨了经济全球化给企业合并规制带来的新挑战以及目前的应对办法;然后,本文着重阐述了出台我国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明确提出应将企业合并规制制度作为其主要立法取向;最后就如何构建我国企业合并规制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市场经济正是通过竞争机制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市场本身没有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机制,所以需要竞争政策保护和促进竞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自然应主要以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同时,我国经济生活中业已出现由合并引起的经济垄断。因此,我国需要反垄断法,并应将企业合并作为其主要立法取向。美国、德国和欧共体的企业合并规制制度比较成熟,代表着当今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发展方向,由于我国对竞争法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借鉴国外的做法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捷径。美国、欧共体等在合并规制制度上既有共性又存在差异。从立法模式上,美国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化,而德国和欧共体奉行的是行为主义。面对全球经济化浪潮,一国的反垄断法显得苍白无力,美国等在确定⑧硕士学位论文MA别尼R,5 THESIS其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基础上,积极寻求通过发达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解决当代企业合并带来的问题。由于双边协议的局限性,很多反垄断法专家致力于研究统一的国际合并规制制度,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统一的国际合并规制制度只能是一种理想。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我国企业合并规制制度应确立行为主义的立法模式,并应强调该制度在保护竞争的同时,注意该制度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在适用该制度时要特别强调经济分析,注重对消费者、小企业、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鉴于目前建立统一的国际合并规制制度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我国企业合并规制制度应明确其域外效力,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合作,寻求通过多边协议的方式解决对我国国内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企业合并引起的限制竞争的问题。我国企业合并规制的实体法标准应是企业合并是否对竞争产生实质性限制或严重损害竞争。同时,在我国企业合并规制制度中应明确企业合并的含义和事前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