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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制度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颇具特色。第三方不同于争端当事方,它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材料表达对争端事实或法律方面的观点,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GATT时期第三方制度以实践为主,在WTO时期其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的道路。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两种研究方法,首先明确第三方制度的法律依据,介绍第三方制度与我国法院第三人、国际法院第三国以及WTO法律体系中法庭之友的区别,接着通过个案分析第三方制度在争端解决各个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再从第三方制度的历史轨迹入手,总结从GATT时期到WTO时期的发展变化。第三方制度的实践总是走在理论研究的前面,裁判者依其自由裁量权给予不同案件的第三方不同的权利,导致个案中第三方的权利缺乏可预见性,因此在提高WTO透明度的呼声下,越来越多的成员方提出要修改DSU,扩大第三方权利——问题就在于,第三方的权利应该扩大到何种程度。由于各国法律理论基础、经济意图和国别利益的分歧,对此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多哈部长级会议的授权,DSB召开多次特别会议讨论第三方制度的问题,会议主席提出了多个主席案文,作为下一阶段谈判工作的基础。本文着重分析2003年和2008年的主席案文,兼述各成员方在谈判过程中的意见,以期对争端解决程序不同阶段的第三方权利义务提出修改建议。中国作为贸易大国,虽然加入WTO较晚,但是积极利用第三方制度参与了WTO争端解决程序,不仅深入了解了争端解决程序运作的方式,还能积极参与WTO规则的建立。通过比较中国和发达国家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第三方参与方式上的不同,得出中国应积极拓展第三方参与途径,积累诉讼经验,并且在新形势下有选择地参与争端解决,同时也应在多哈回合的DSU修改谈判中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