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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的贪污腐败案件,特别是涉及高级别政府官员的案件,往往牵涉巨额财产,这些财产通常会被转移到国外。腐败犯罪受害国追回位于其他国家或法域的腐败犯罪所得,必须开展国际调查,提起法律诉讼,以便在经过可能十分复杂而且为时很长的调查以后,争取获得对所确定之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在此过程中,资产来源国必须寻求资产所在国的法律合作。对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目前,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代表的部分国际公约初步构建了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制度。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制度的规定最完整,也最具有创新性。该公约强调资产所在国和资产来源国应加强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转移的国内法制建设;资产所在国应赋予资产来源国在本国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以便其直接追回资产;资产所在国和资产来源国应当加强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其他公约也对资产追回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些国际公约构成了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合作基础。 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资产来源国可通过刑事没收事宜国际合作或其他直接措施追回资产。其中通过刑事没收合作追回资产被称为资产追回刑事途径,涉及没收程序的基本要求、具有刑事因素的民事没收、没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资产分享等问题,是实践中使用较多的一种途径,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也有一定的不足。资产来源国利用其他措施在资产所在国直接追回资产时,只能利用资产所在国的民事程序,以一般民事主体身份直接主张对确定之物的所有权或者申请获得补偿或赔偿。这种追回资产的方式又被称为资产追回民事途径,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可以作为资产追回刑事途径的补充或替代,但也有一些不足。资产来源国必须充分考察案件的各种情况,策略性地选择追回途径。 截至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构建的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制度还没有得到司法实践检验。但在公约产生之前,部分国家已经开展了资产追回行动,其中作为成功典范案件包括菲律宾追回菲迪南德·马科斯腐败资产案外、尼日利亚追回萨尼·阿巴查腐败资产案和秘鲁追回蒙特西诺斯腐败在资产案。这三个案件虽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耗费的时间不同,追回过程涉及的成功和阻碍因素也不同,给了人们很多的启示。 长期而言,资产追回的努力能否成功取决于相关国家司法体系能力及开展有效合作的能力。资产来源国和资产所在国都应当建立全面的金融监管制度,扩大腐败犯罪的范围,建立强有力的没收制度,从而提高国内司法能力。对于资产所在国而言,还应当通过精简引渡程序、尽力提供司法协助和积极没收并归还资产等措施,提高与资产来源国进行国际法律合作的水平。 就中国而言,中国通过积极参加或者会同有关国家制定国际公约,开展双边国际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在资产追回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国内司法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加强对犯罪所得转移的预防和监测,进一步明确资产追回的主体,制定专门的犯罪所得法,加快刑事司法协助法的立法进程,建立允许与他国分享没收的资产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