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典结构实证研究

来源 :天津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njin00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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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典结构主要是对环境法各部分按照一定的逻辑次序进行编排,从而建构法典的体例。我国环境法法典化深受欧洲环境法典的影响。以法国、意大利、德国和瑞典环境法典的结构作为研究对象,有助于合理架构我国环境法典。在环境法典编纂思路上,基于我国环境法现状和立法条件,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模式考虑实质编纂更具现实意义,但类似德国的纯粹实质编纂难度过大,因而我国环境法典更适于借鉴瑞典法典介于形式与实质编纂之间的适度法典化模式,法典化程度不宜过高。在环境法典调整内容上,我国环境法典应以法典结构整体效益为重,既不宜像法国法典调整内容的大而全,也不能如意大利法典内容的不完全,应不遗漏自然保护、自然资源和污染防治领域的必要内容,针对不宜纳入法典的部分,可以通过抽象为一般性原则或规定予以扩展,注意与单行法的合理衔接。在环境法典体例编排上,我国环境法典应考虑总分结构,要突出总则的统领地位,对分则起到指导作用,避免陷入意大利法典总则薄弱,各部分自成一派的问题,分则应注重各部分之间的编排逻辑,可参考德国严密统一的法典结构,以保证法典的稳定性和体系性。我国环境法典编纂是一个持续性过程,结构的相对松散和内容缺失是不可避免的,对此可以采取保持法典整体稳定的同时,又拥有一定的开放性,留有内容填补的预设口,避免法典僵化的弊端,即瑞典法典结构的动态化编排特点,以提高法典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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