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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世界范围内最为重要的企业形式,它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且承担了极为重大的社会责任。公司关系不稳定,极易产生大量的诉讼和社会问题。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合性较强的公司,在公司关系的稳定性上有更严格的要求。隐名股东的大量出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有效运作产生了很大影响。隐名股东出现的原因多样,对隐名股东的界定学界也有分歧。在本文中,笔者将隐名股东定义为,实际出资认购股份,但委托他人代为显名持有,而未被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等公司登记文件记载为公司股东的人。它的出现有当事人出于规避与非规避法律、法规两种意图。对涉及隐名股东法律纠纷的解决,首先,学界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形成了四种主要学说,分别是实质说、形式说、实际控制人说、区别说。其中笔者更倾向于形式说。另外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规定,仅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相应的条文。内容主要涉及:隐名出资的有效性、名义股东私自处分股权的有效性及瑕疵隐名出资时的责任承担。除此之外,还有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专门规定。然而,由于现有规范的缺陷,现有的规范并不能彻底的解决隐名股东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在隐名股东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在现有规范的指引下,通过对涉及隐名股东法律纠纷的理论现状及立法现状进行评析,结合指导该类纠纷的原则及减少该类纠纷的预防措施,以期从各角度出发,更好的解决隐名股东法律纠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