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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动辄被置于公众视野之下,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愈发受到关注。然隐私权范围的日益膨胀已对言论自由、知情权等权利构成阻碍,因此对隐私权之行使进行限制实为必要。这就意味着,隐私权有时需要让位于更值得保护的权利与价值,在某些情况下,加害人侵犯他人隐私权不被视为侵权,即存在隐私侵权抗辩事由使得加害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在认识论上,目前关于隐私权的研究,学者们大多致力于受害人隐私权的类型与保护之上,而基于加害人视角探讨隐私侵权抗辩以对抗受害人之损害赔偿主张的相关研究却并不多见。这种倾向关照受害人的单向思维可能导致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关系的失衡。在方法论上,就此议题的相关成果大体属于纯理论型研究,而以实务案例为基础、以理论为依托的综合性分析则凤毛麟角。鉴此,笔者将此作为选题,以搜集到的173个隐私侵权案例作为基础,结合比较法丰富经验,尝试构建隐私侵权抗辩之宏观体系,以期助益于我国未来隐私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厘清隐私侵权抗辩事由的相关基本问题,依次探讨了隐私侵权的界定和构成、抗辩事由与隐私侵权抗辩事由的概念;其次,对收集的173个隐私侵权案例进行梳理并总结出被告在此等诉讼中提出的具体抗辩理由以及法院对此的认可情况,进而提炼出隐私侵权抗辩的三项基本理由:信息已披露、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第二章对何谓信息已披露进行界定,进而结合域外经验探讨信息已披露这一抗辩事由应有的认定标准,最后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对其予以完善以及需要对其做出何种限制。第三章先借助域外经验之考察,展示西方诸国对公共事件这一抗辩事由的适用标准,同时通过对实务案例的梳理,研究我国司法实践在此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公共事件抗辩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如何划定界限,来谈具体的完善之法。依循相同论证逻辑,第四章亦首先对域外法进行考察,梳理出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对公众人物这一抗辩理由的界定与适用。然后将这一议题置于中国当下由立法、学理以及司法所构成的本土语境之中进行探讨,明确其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最后结合域外经验与域内问题,在重新界定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就如何重塑这一制度的适用标准,提出具体设想。统合上述三章之认识,结论部分对于我国未来隐私侵权抗辩体系之整体构建提出了宏观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