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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对于实现民事执行程序经济、效率的价值目标,实现生效法律的内容以及保障执行当事人及相关主体的权利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制度无论在法律规定还是理论研究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完善了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相关规定,为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提供了有力参考,但仍有部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有必要深入探讨该问题,以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有所帮助。首先,本文开篇对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案件的相关数据进行梳理,论证了其在实践中的重要地位。随后通过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厘清了民事执行当事人和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的概念,而后重点阐述了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与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关系,探析了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的发展脉络。其次,本文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角度分别论述了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法理依据。本文认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程序法依据是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变更执行当事人的实体法依据是民事权利义务同一性的转移,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实体法依据是实际权利义务人与诉讼当事人的分离。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通过比较分析域外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情形,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情形,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在剖析该制度立法缺陷的基础上,以能否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以及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为例,分析了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了从具体操作程序方面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