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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治理中,股东大会决议是具有特殊性的法律行为,也正因此使其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不管是程序上还是内容上而产生的瑕疵都会影响到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从而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更甚可能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作为一种独立的瑕疵类型,由于其效力状态处于不确定之中,导致不管是对于股东、对于公司甚至对于第三人都有很大的影响,有其单独进行研究的价值。此外,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容易出现大股东压榨、挤压中小股东,导致中小股东的“理性冷漠”、“用脚投票”等现象,可撤销制度对于调节大小股东之间利益不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已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条文过于简单,制度也属单薄,且尚未提及在决议被撤销时,相关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调整的问题。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此问题有所关注,但是其语义不详,仍然留有讨论空间。综上,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之相关事项,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尤其体现在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前提而从事的公司对外合同行为中。如何在保证股东大会决议撤销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在发挥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作用的同时,也能够使决议所涉的相关交易、利害关系人得到最大程度合理的保护,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这是本文写作所希望到达的目标,借此也希望能够对于今后司法实践的发展做出一点点贡献。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来研究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调整问题。首先,从决议的撤销与第三人利益调整的最佳方案出发,具体分析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与范围,从程序违法违章和内容违章两方面来分析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的具体情况,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可撤销事由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探讨从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于轻微瑕疵的决议,是否排除于可撤销的范围之外,严格谨慎把控住可撤销决议的范围,这不仅有利于树立公司决议的权威性、严肃性,也有利于维护与第三人的交易稳定;其次,详细论述瑕疵决议的撤销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从探讨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出发,本文认为决议是具有团体性的特殊法律行为,不能完全依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来解决公司问题。此外,针对认为公司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绝对分离的说法,笔者对此予以反驳,并进一步阐述决议的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要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来分析,并分析到常规交易中相关决议的撤销和在非常规交易中相关决议的撤销,在与第三人之间关系上存在着差别;最后,针对前文所述,探讨关于决议撤销后与第三人的具体利益调整方案。认为不仅是法律强制规定需决议的交易中第三人负有审查义务,同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出发,公司法尚未规定的重大交易第三人也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因为这些交易可能关系到公司的存亡。在这些重大交易中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溢出”效应,负有外部性。此外,本文依然坚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理,但是认为对于“善意”的标准应当结合交易的性质和第三人的交易能力来认定,并详述了善意第三人的判定标准,最后探讨了在决议撤销判决中溯及力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结语部分是对前文观点的一些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