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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我国最基础和最宝贵的自然资源,土地制度作为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现阶段,土地制度与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高度不适应性要求必须继续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与国有建设用地单一的入市途径不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三种入市途径,即就地入市、调整入市和整治入市。由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受城市经济辐射作用强弱不同,存量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合理的选择入市途径有助于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因地制宜入市和高效集约利用。本研究首先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资料进行搜索查阅,了解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研究进展,以产权理论,地租地价理论,土地资产经营理论,土地规模利用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全面分析三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的概念、优缺点及适用条件。其次,选取黑龙江省安达市、吉林省九台市和辽宁省海城市三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区作为研究区域,通过实地调研逐村收集并统计各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宗地数量、宗地面积、使用者情况、使用用途、使用状态和具体地理位置等基本数据资料。最后,通过数理统计等方法在全面分析研究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影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选择的三个主要因素:区位因素、面积因素和使用状态建立分类标准。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基于解决存量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视角和基于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视角分别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选择。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进行理论分析,结果表明,就地入市途径较易操作、成本低且耗时少,但入市双方意愿不强烈,现使用者已付租金处理困难。就地入市途径主要适用于正在生产经营且并未到使用年限的各类商业企业用地等;调整入市途径能有效解决建设用地细碎化问题,实现产业集聚,释放偏远地区土地价值,而且能保护耕地红线,但调整周期较长,扒迁复垦资金筹措困难,部分土地复垦质量不高,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复杂。调整入市途径主要适用于村内单宗面积较小,零星分布,不适合生产经营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途径可以有效促进农村城市化,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化度,提升村民生活质量,并且农民获得土地流转收益较高,但整治周期较长,整治资金筹措困难,大部分地区存在拆迁困境,且风险较高。整治入市途径主要适用于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研究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入市途径选择,结果表明,基于解决存量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视角,研究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以就地入市途径为主,其中就地入市的宗地面积为615.29hm2,占总面积的96.71%;调整入市的宗地面积占总面积的3.29%。基于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视角,研究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以整治入市途径为主,整治入市的宗地面积为332.40hm2,占总面积的52.24%;就地入市的宗地面积占总面积的44.48%;调整入市的宗地面积占总面积的3.28%。这意味着,存量用地绝大部分处于正在使用中,经济效益良好且并未到使用年限,所以多数宗地采用就地入市途径,剩余少数处于闲置状态不能就地入市的宗地采用调整入市途径。现实来说,近郊区土地经济价值较高,经过整治可提高土地效益。所以在基于解决存量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将近郊区宗地整治入市,可以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