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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我国如何妥善解决跨境破产中相关法律冲突与矛盾,是否在跨境破产领域采取开放合作的态度,对于合理化解跨境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风险,平等保护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立法差异,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亦有不一致的情况发生,从而导致诸多复杂的跨境破产法律问题产生。其中,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问题成为跨境破产领域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它关系到一国法院是否承认与协助以及如何承认与协助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及其他破产程序。2006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要完善跨境破产和关联企业破产规则,推动解决跨境破产、复杂主体破产难题的原则性指导意见。然而,由于我国关于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的规定太过笼统,从而导致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何改变我国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在立法层面过于原则化且在司法实践层面中偏向保守化的现象,成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重大问题,本文的主题即为探求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在跨境破产判决的承认与协助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颁布和推行示范法的形式为世界各国提供了明确而清晰的指引。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先对我国目前跨境破产的司法实践、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的现状与各国目前所面临的司法困境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然后以联合国贸法会颁布的两部示范法为视角,着重分析《破产判决示范法》以及《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第3章关于跨境破产的承认与协助制度的相关规定。最后进而对比分析各国破产立法向示范法的趋同,进而尝试回答国内相关立法向示范法趋同的可行性。本文除导言部分外,主要包括五章:第一章对跨境破产中的承认与协助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就其特殊性和目前存在的困难性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的现状和所面临的司法困境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两部示范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对前提制度的规定进行介绍,在分析了示范法的适用范围、两部示范法的出台背景以及两部示范法之间的关系后对示范法中的“外国程序/破产程序”、“外国代表/外国破产管理人”、“主要利益中心”和“公共政策例外”等重要前提概念进行了解释,为下面章节对跨境破产中承认与协助制度的具体分析打下基础。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分析了《破产判决示范法》以及《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第3章的内容,对示范法中所规定的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具体来说,从外国代表提出申请、本国法院的审查,到本国法院承认后的救济和给予利益相关方的保护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涉及到示范法中所规定的承认与协助制度的各个环节。第五章在分析前几章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示范法对采纳国的示范效应,然后对构建我国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