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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自由化的程度在不断增强,商品和服务的竞争也不再局限于产品质量较量及价格战;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广告的宣传战的成果已经为商品后续的竞争分出了高下。因此,对企业来说,广告宣传至关重要。比较广告是能够高效宣传产品,收揽竞争优势的方法。比较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在市场中越来越多地被采用,但现有法律对其的态度并不明朗。为适应市场需求,应该对其合法性进行分析,并进一步设立判断标准,以促进经济及配套制度的发展。文章旨在对有关这一问题的现行法律进行分析,找出各规定间未能形成系统规范体系的问题所在,从而为认可比较广告合法性提供合理依据。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之中有关比较广告规范的规定。通过分析,总结出各位阶法律法规前后不一致、缺乏系统性的问题。从现有制度的不足中寻找规范比较广告的关键点,以求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适用中积极调整,从而及时、有效规范市场中花样繁多且日渐增多的比较广告类型。第二章例举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较广告的几个重要争议,并对与其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由于比较广告类型富于变化,使用语境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总会存在现有法律所无法规制的特殊情况。法院的判决中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常出现法院观点的前后不一致,因此也未能为比较广告的合法地位认可提供可靠依据。本章中提出的几个重要争议点的解决,可以为我国比较广告合法性判断标准的建立提供思路。第三章为解决比较广告合法性判断标准缺少统一立足点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作为市场行为的最终接受者,以消费者对比较广告的反应作为出发点来判断其合法性,更加符合规范比较广告的意义。第四章依据在第三章中所提出的价值取向,并结合美国相关判例的先进经验,再次对第二章中提出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为我国比较广告合法性判断标准的系统化完善提出可发展的解决方案。在依照法律标准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应在规范的制定和适用中重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