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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风险资本(IRC)代表了对资本计划期为一年,置信区间为99.9%的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和迁移风险的估计,并同时考虑了个别头寸和组合头寸的流动性计划期。然而,对于IRC的计算,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计算方法,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的计提原则。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就是要求确定“流动性计划期”,鉴于流动性计划期的确定将显著影响到IRC的计提结果,银行应根据其持有交易头寸的流动性情况审慎地进行选择。而作为监管者的巴塞尔委员会希望银行对流动性计划期的选择满足两个原则——第一,非投资级头寸比投资级头寸确定更长的流动性计划期,第二,集中度较高的头寸比分散化头寸确定更长的流动性计划期。但是,在现实的市场条件下,这样的流动性计划期的设定要求是否能够实现?流动性计划期是否能达到区分不同头寸流动性的作用?种种疑问使得新生的IRC及其创造性提出的“流动性计划期”概念备受质疑。甚至有学者指出出于简便的考虑直接把流动性计划期定为一年更合适。本文的研究正式基于上述背景所展开的。对于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并未明确给出一个标准化模型计算IRC的问题,本文介绍了一个已被业界所完全接受且广泛应用的Credit Metrics模型的方法,以债券为研究对象,进行IRC的计算。在计算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巴塞尔委员会设定的两方面流动性计划期选择的原则,即头寸的信用级别、头寸的分散化程度究竟会如何影响流动性计划期的选择。研究发现:(1)对于非投资级债券,只有按最长的一年期限确定流动性计划期,才能够取得最小的IRC,无论其是否进行分散化投资。也就是说,银行对于非投资级债券有主动选择较长流动性计划期的动力,这一点是完全契合了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计划期选择的原则。(2)对于投资级债券,选择较短的流动性计划期是有意义的,即在较短的流动性计划期情形下是可以取得最小IRC的,尤其是对于集中度较高的高信用级别的投资级头寸而言。但是,对于分散化的投资级债券组合,和非投资级债券一样,确定最长的一年期将仍旧是最好的选择。这一点,与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原则所违背,也使得流动性计划期试图区分不同交易头寸流动性的作用无从体现。最后,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对新增风险资本中流动性计划期选择问题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