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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得以稳步发展的基础,农业的发展对其他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业保险对稳定我国农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农业保险的本质是财产险,是商业保险在农业领域的延伸。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都是按照商业保险的方式经营,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农业保险面临尴尬境况:商业保险公司因为亏损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农民由于保费过高无力承担,造成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这与我国农业的发展是很不协调的。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一直发展缓慢,究其原因,最主要是立法缺位。我国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调整农业保险的专门法律,多是政策性文件,这使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体系极其薄弱。我国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和多灾性特点要求尽快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使得农业保险立法成为必然;其他国家的实践证明农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只有加快农业保险法制建设,使农业保险真正有法可依,才能调动投保人的积极性,增强投保人的保险意识,才能促进农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综观国外的农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他们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拥有完善的立法保障。这些国家在对本国国情的具体分析基础上,通过立法对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基本原则、运营模式、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等主要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农业保险在法律的保障下顺利发展。本论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现状的研究,指出困境所在,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本论文主要从农业保险的一般理论入手研究,深入分析了国内外农业保险立法现状的比较,找出共性和异性,得出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启示性做法。随之,论文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所面临的困境:缺失一部农业保险的专门性法律,使得农业保险的实施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投保意识淡漠、投保能力欠缺;保险人偿付能力低下,尤其在遭遇巨灾风险后的资金对抗能力差,保险人随时面临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政府执法缺失有力的法律依据,救济农业的观点仍然存在,缺少主导农业保险的思想。这些问题困扰着立法的前行,阻滞着农业的发展。本论文对这些困境进行了详尽的成因分析并给予展现。最后,论文针对农业保险立法中的困境,提出了自己对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尽快出台一部《农业保险管理条例》的专门性法律,使得农业保险实施的效力有强有力的保障。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性质,确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原则;确立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和扶持作用;提高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建立农村合作组织,代替农民个体参保;分散保险人的风险,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确立保险人的混合经营模式;完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本论文通过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其结论的学术价值及应用价值。同时通过比较分析方法进行研究。考察和借鉴国外已有的制度,为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给予启示。本论文对我国农业保险改革问题从横向、纵向等不同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区别并归纳共性,为最后的具体对策分析奠定坚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