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限度条件适用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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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近八年来涉及防卫限度条件适用的案例进行整理分析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唯结果论”倾向十分严重,其不仅制约了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论学说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也使得指导性案例发挥不了其应起到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武装对等论”、“事后判断说”、“单一条件说”等影响防卫限度条件正确适用的不利弊端。为解决上述存在的诸多问题,正确适用防卫限度条件的方法是:首先对于防卫过当的判断,应当确立先认定防卫行为后考量防卫结果的逻辑顺序。其中防卫行为限度条件是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防卫结果限度条件是次要的、起辅助性作用的。其次在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上应将“情境论”作为考量防卫行为限度条件的判断视角。并且对于防卫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时,先要杜绝将轻伤结果涵盖在内,后要在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轻易做利益衡量。最后在确实需要进行利益衡量时适用“优越利益保护原理”,但在涉及家庭成员和轻微财产利益时,要对优越利益保护原理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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