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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对民众来说意义重大,而房屋的修建需依附于土地,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为70年,目前尚未届满,但有些地方存在的20、30年期限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到期。“撞限”问题引起民众的普遍担忧,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迫在眉睫。虽然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该条款对续期的条件、期限、是否有偿、适用范围、方式、期满后地上建筑物的归属等问题并未明确。文章首先从自动续期规则问题入手,对国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较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做了梳理。指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存在哪些流派纷争。然后借鉴英、德、日等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处置办法,同时参考了我国部分地区地方政府这些年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进行了探讨完善。笔者认为,在宏观层面上,要立足于我国国情,综合考虑到法理、民众情感、社会大局,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价值,并注重保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在微观层面上,续期的期限条件为一直体现居住功能的住宅,通过一次续期X年(房屋的剩余使用寿命~70年之间具体确定),延长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续期以有偿为宜,缴费标准考虑“必要自住”和“最低居住面积”,超额累进制缴费续期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既满足了广大民众的心理预期,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利,又调节了各收入层次群体的住房需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该制度综合考虑到住房数量与住房面积,区分房屋用途实行差异收费。文章最后对续期适用范围、混合性用地续期规定、续期方式、期满后地上物的归属等做出了设想。当然这一切设想有赖于全国联网的不动产登记系统,需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及“互联网+”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