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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是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要素。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相互关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家们呈现出不同的思考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以三段论推理为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其中,作为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由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组成。作为推理小前提的案件主要事实,又称为直接事实、重要事实、必要事实和民事实体法事实,是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相对应的、实际发生的生活事实。案件事实除主要事实外,还包括推导主要事实根据的间接事实,确定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补助事实(辅助事实、证据事实)以及程序法事实。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思考方法(民事诉讼观)的特点,是将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作为评价、认定主要事实的依据。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进行法律思维的过程,也就是将经过评价的案件主要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形成裁判结论的过程。 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侧重于关注三段论法律推理过程的事实要素。在以“私法自治”理念为主要根据的辩论主义诉讼体制下,特定的案件事实主要是在程序中,通过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明活动——依赖于各种证据方法、以言辞辩论表现的攻击防御活动被证成的。按照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理论,在特定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法治理念,仍然可以根据表现在民法规范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