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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人的肖像、姓名和声音等人格符号进行商业开发和利用日益频繁多样,伴随而生的是有关这方面的纠纷纷至沓来。在传统的人身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未经调整的领域,纠纷的解决需要一个新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公开权的主体是每个人控制其形象免遭商业利用的权利。公开权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发展到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之中,个人形象的范围呈现出从普通的人格符号标识如肖像、姓名逐步扩展至表演价值、动作风格等,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不断扩大的可能。所谓人格符号被商业性利用多数是指商家利用这些标识进行促销或广告。但若是在新闻报道、评价、表演、虚构作品或者纪实作品中使用肖像、声音等符号被排除在外,因为公开权成立的前提是被商业利用了,这些新闻报道不涉及利益故可作为公开权抗辩理由。本文主要以美国公开权研究为蓝本,详细描述公开权的产生、发展和历史渊源。并结合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分析,公开权在美国的发展轨迹。由开始出现到公开权的承认以及完善,充分探讨公开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状态,以及如何利用公开权来解决纠纷。肖像、姓名和声音等人格符号被商家作为盈利的手段,这是一种特有的经济现象。人格标志上日益凸显的财产利益需要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来保护,这也使得人格标志上的经济利益成为了法学中活跃的话题。然而,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的立法上几乎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法学界在将近十年的时间里,就这个问题已经作了许多有价值的探讨,但是公开权问题的复杂性和新颖性决定了无论是在实践界还是理论界仍需要有人继续深入的研究下去。反观世界法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美国的理论发展尤其值得我国法学界参考和借鉴,因此本文选择以美国公开权讨论为背景,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比美国的公开权对人格标识上经济利益的保护,讨论对我国法律完善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