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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应以矫治犯罪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为宗旨,以罪犯顺利复归社会并再度适应社会为目标。然而在我国,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的倾向十分严重,而且监禁刑的执行是在一个高度封闭、几乎与现实社会隔离的环境中进行的。这种手段与目标的悖论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行刑方式的变革。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即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六省市进行了第一批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试行,社区矫正试点已扩展到18个省市。社区矫正仅仅是行刑社会化应有的内容之一,实践的发展需要理论的跟进,因此,加强对行刑社会化的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将有利于推进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建立,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最终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标,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本文拟就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制度构建谈些浅见。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刑社会化概述”。主要对行刑社会化的概念及其主体、适用范围和目标从整体上做了介绍。对于行刑社会化的概念,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本文赞同袁登明博士关于行刑社会化的概念界定: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使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最终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不仅仅是监狱,而且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行刑社会化的适用范围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在监狱之外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行刑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促使犯罪人能够顺利复归社会,成为守法的社会公民,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实现。 第二部分是“行刑社会化的可行性分析”。很多人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刑罚不是过重而是过轻,针对目前的犯罪状况不宜实行行刑社会化;也有论者认为行刑社会化源自西方,不符合我国国情。此部分就从监禁刑行刑社会化和非监禁刑行刑社会化两方面分析了行刑社会化在中国现阶段的可行性,力图消除社会各界对行刑社会化可行性的疑虑。首先,从监狱行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