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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毒品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不仅侵犯了社会秩序,而且威胁社会安全,也与其他一系列的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从各地公安统计的数据来看,近年来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在整个毒品犯罪案件中占据绝对的比例且呈现逐渐上升的态势。由于从事毒品运输主体的多元化、运输方式的多样化、组织体系的紧密性以及隐蔽性,给司法机关打击运输毒品犯罪带来很大的难度。然而从现有的理论研究来看,对运输毒品罪单独进行研究的文献较少,从立法模式的角度对运输毒品罪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的文献更少并且存在很大争议,所以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快速有效的打击运输毒品犯罪缺少理论指导。针对上述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笔者将从运输毒品罪的立法模式着手,分析运输毒品罪的行为特点、社会危害性以及与类似罪名之间的区分做重点阐述,提出对运输毒品罪立法模式重构的建议,以期能够解决上述理论争议和实践困惑。第一部分:立法模式的理论争议。在这一部分,笔者从争议产生的犯罪发展、立法以及刑事政策的背景着手,具体分析和探讨运输毒品罪立法模式存在争议的各种原因,以便下文更好的论述当前理论界对运输毒品罪立法模式的主要争议。根据现行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对运输毒品行为进行处罚即“维持现状论”;主张不设置运输毒品罪的学者认为运输毒品行为可以被刑法347条规定的行为吸收或者被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收即“取消论”;主张根据运输毒品行为自身存在的特殊性以及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对运输毒品罪设置特定的法定刑进行处罚即“单独设置论”三种不同理论的主要内容做具体阐述。第二部分:对“维持现状论”、“取消论”的理论批判。在该部分,笔者将跳出具体的法律条文,从刑法总论的角度对这两种的主张进行审视、从分则的角度仔细分析与类似罪名之间的差异。主要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量“维持现状论”得出按照现行的立法模式对运输毒品行为进行打击存在一些缺陷:一方面忽视了运输毒品行为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将运输毒品行为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甚至出现量刑畸重的风险;通过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比较,得出运输毒品罪与该两种类似罪名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不能简单的被任一种罪名吸收,指出“取消论”主张的不足。第三部分:“单独设置”运输毒品罪的理论分析。在这一部分,笔者通过对上述部分的归纳和总结,得出“维持现状论”和“取消论”立法模式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在当今社会,想要快速有效的打击毒品犯罪,单独设置运输毒品罪是很有必要的,并且对运输毒品罪单独设置,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完善和优化我国现行的罪名体系,从而更好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该部分在全文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对上述两个部分的总结,也为下文的重构做铺垫。第四部分:运输毒品罪的立法模式重构。在该部分,笔者借鉴对食品安全罪重构的立法设想,从纵向维度划分运输毒品罪的归属问题,认为应将运输毒品罪放在刑法第348条后作为第348条之一,对运输毒品罪单独设置;从横向角度对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构成,更要严格按照主观明知推定的要求适用该条件,客观方面要明确运输毒品行为的内涵和特征,具体阐述在司法实践中几种常见运输毒品行为的具体方式;从法定刑的角度主张法定刑的轻刑化以及废除死刑的适用。通过多维度的对运输毒品罪的立法模式进行重构,以期能够解决理论争议和实践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