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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教授在自己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强调,一个国家的法治必须注重本土的资源。因为一个国家的法治化虽然路径各异,但都是本国传统文化和习惯发展的结果。在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上,我们也应当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中国的贪污受贿犯罪有其特殊形态。我们法律的权衡与抉择也必须建立在对国情有深刻认知的基础上。本文的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规定和我国贪污受贿犯罪的严重程度。得出三个结论:一、贪污受贿犯罪主体与客体的特殊性导致了其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要高于其他的一般性经济犯罪;二、贪污受贿罪在我国当前属于计赃定罪的量刑模式;三、贪污受贿犯罪在我国当前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成因也比较复杂。这一部分的意义在于对贪污受贿犯罪在我国现状的把握,以在讨论相关法律的修改问题时有所针对。本文的第二部分包括两个层次:在第一层次中,笔者将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论者的观点进行简述,可以看到,其反对的角度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对一个刑法领域问题是与非的判断并不只是对理由的罗列,更应当需要观点的碰撞。在第二层次中,本文对死刑废除论者的观点进行了回应,并对其做为最有力武器的“人权理念”进行重新解读,以生命权的社会历史性为前提,得出在贪污受贿罪问题上设置死刑是符合我国现行法治所追求的刑罚必要、刑罚平等、刑罚人道等原则的。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置死刑现实意义的考察。其现实意义包括三个方面:巨大的威慑力;刑种的不可替代性和特殊的政治需求。我们认为,从刑种角度讲,死刑的最大威慑力是没有争议的,这是由生命权对个体的至高性所决定的。鉴于当前我国在刑罚执行问题上的漏洞,死刑的一些功能,比如对贪污受贿分子再犯能力的彻底剥夺是其他刑种所不能替代的。中国贪污受贿犯罪在特殊的国情下又有其政治意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政治的风向标,标志着一个国家对一种行为的态度,特殊的背景决定了存置死刑的必要。本文的第四部分是贪污受贿犯罪问题上设置死刑的公众认可。笔者首先对民意的概念和死刑与民意的关系进行论述,得出结论,死刑的存废必须尊重民意。而在第二层次中,将对中国民众的心态特征进行分析。中国民众由于受传统道德和文化价值观的深刻影响,其正义观是朴素的。法治化进程旨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但其步调也需要与民众的观念转变进程一致。在本部分最后,笔者将对贪污受贿犯罪问题上死刑存废的民意现状进行考察。得出结论,贪污受贿犯罪设置死刑仍然有多数的民意基础。最后,本文将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贪污受犯贿犯罪问题上设置死刑并不违反人权理念,但其执行要受到严格限制。第二、贪污受贿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死刑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存置死刑的必要性。第三、贪污受贿犯罪问题上设置死刑的巨大民众认可度决定了我们法律的修改必须对民众呼声予以考虑。因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在我国当前废除的条件并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