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问题的根本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三农问题现今已成为显学,农村土地问题也成为诸多学科和学者关注的焦点。法学界也不例外,更因物权法的制定,使农村土地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也产生了诸多争议。但这种纯理论的探讨并不能了解法律运作的真实状态,也就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本文则进行了一个多学科整合的初步尝试,尝试资料主要来源于前人各种调查材料和本人在江苏和武汉所做的农村调研。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分析了物权立法中由于价值取向多元而带来的困惑,并提出了立法价值取向一元化的观点。在物权立法过程中,由于徘徊在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化解区域差异、保护农民的生存根基和平衡利益冲突之间,而对于不同取向的强调,常常是造成异议的缘由。本文认为,我国关涉农民土地权益的立法价值取向到底应当是一元化的,即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其他的立法目标在位阶上都应当在此之下。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并提出三点具体的建议,即赋予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利、平衡物权法的统一性和地方立法的灵活性之间的冲突和夯实农民行使土地财产权利的民主根基。文章的第二部分,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探讨了后税费时代的农村土地问题。首先,将后税费时代的农村土地纠纷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土地纠纷,即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包括农民间私下土地转租所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和政策间的冲突所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另一类则是以村委会、乡镇为代表的权力享有者与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包括村组干部代替转租承包地所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所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因化解村级债务而出让土地权属所引发农村土地纠纷和有关土地征用过程中,所引发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其次,分析了农地调整的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逻辑的背离。尽管政策规定、学界一致认为、法律也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但在现实生活中,承包土地的调整还是很常见,其缘由是人地关系矛盾,承包土地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村社对村民进行治理的工具;另外,农民存在着“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一个村庄里一大批社会安排,主要是为了确保住户的最低限度收入。《物权法》的出台固然可喜,但法律人更应关注《物权法》在实践中的遭遇,尤其是在后税费时代的现实处境,只有这样学者和立法者所精心设计的条款才不至于仅存在于文本之上,才可能转化为具体的生活实践。在农地调整的问题上,强化村民的个体土地权益固然重要,但在此基础上,似乎也应顾及“多数人的决定”、顾及地区的差异、顾及村庄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而非顾此失彼。文章的第三部分,从法政治学的视角,探讨了村治格局中的农村土地问题。并在田野调查的案例中具体深入分析了“集体”、“村庄精英”与普通村民这些主体在村庄土地问题中的具体角色与行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缺位”问题其实是一个“伪问题”。所谓的“集体支配”巩固了村社代表(村干部)的权力和地位,同时,使得土地资源的稳定或流动极大地依赖于这些干部个人的公共责任与角色;理论上的“集体支配”,事实上等于允许更大、更高级别的集体支配存在,在它的优先性地位和权力下,微弱的农户个人基本无力抵抗。行政村并不是一个传统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而是“半熟人社会”,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村庄精英并不担心因村民的质疑与反对而遭受声誉评价的降低,试图运用村庄舆论来约束村干部,利用面子等收益来弥补村干部经济上的“损失”也就不再可能。在此情形下,当村干部们面对貌似可以给村庄带来巨大经济利益而实质上也可以给村干部本人带来可观灰色收入的土地时,往往会做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有鉴于此,给这些赢利型经纪带上法律的“紧箍咒”便成为事关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行使和农民切身土地权益的真问题了。村民已经高度原子化的村庄中,要想获得多数人的认同,并最终走上上访告状之路,并不容易。一些乡村干部作为农村既得利益者,为了保护自己和农村的既得利益者,面对群众的上访,把稳定当成了挡箭牌,打着稳定的幌子,把反映问题、参与上访的村民当作“刁民”,动用公、检、法等机关,肆意打压。要想保护农民的利益,就应该保证农民的参与权,而村民自治制度正好提供了这样的制度渠道。但仅有村民自治制度是不够的,有的村庄虽然选掉了腐败了的村干部,但新选出的村干部又开始侵蚀农民的土地利益,出现了恶性循环的状况,而村民们对民主选举也不抱太大希望,因为无论谁当村干部都不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尽管村民可以罢免他,但该得到的利益他已经得到了,而村民受损的利益一般也难以回复。所以,还必须把民主决策制度落到实处。重大村务采用民主决策,将权利赋予村民,村民的意愿得到尊重,将有利于干部和群众的和睦相处,使群众心情舒畅,形成一个互相信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