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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实践中,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以公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制度。公租房作为后起之秀,被寄予了厚望。理论界对公租房的研究起步较晚,至今公租房的开发建设这一核心问题反而被忽略。虽然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职责已基本达成共识,但进一步追问,政府系统内部中央和地方的权责该如何界分?政府是否乃公租房开发建设的唯一主体?企业等市场力量能否获得公租房开发建设主体的资格?若答案肯定,那么政府和企业在公租房开发建设中各自居于何种地位、权责又将如何划分?对主体资格及主体权责的认识不同,公租房开发建设的实践也较为混乱,为后续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对公租房开发建设主体及其权责界分之研究,十分必要。本文除绪论外,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指出公租房成为保障性住房发展新趋势。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受阻,公租房应运而生。与其它住房保障方式相比,公租房具有明显的比较性优势,使其尤获垂青。而且,它既符合宪法精神;也拥有经济法根基。第二部分,探讨公租房开发建设的模式。开发建设模式是确定公租房开发建设主体及其权责的基础。我国公租房开发建设模式有三:政府建设、政府持有;企业配建、政府回购;企业建设、企业持有。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对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对调动企业等市场力量参与的需要,以及对明确开发建设主体及其职责划分的需要。第三部分,分析公租房开发建设的主体。公租房开发建设主体经历了从政府化到市场化的演变过程。政府成为公租房开发建设的原主体,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作支撑,且各国就政府责任也基本达成共识。企业及非营利性组织成为公租房开发建设的派生主体也有其理论依据,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第四部分,研究公租房开发建设主体的权责界分。由于政府和企业之间权责定位不明,中央和地方在事权和财权上分担机制不合理,因此提出如下建议: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角色定位,中央与地方事权分担具体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第三方专业管理体系,建立全方位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