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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所呈现的日渐丰富和多元的特征,不足以说明传统的所有权理论以及制度设计遭到了根本性的破坏;相反,它为丰富和发展所有权的固有理论开辟了道路。所有权客体的新变化,并未彻底否定传统所有权的理论根基,而是对所有权观念注入了新的内涵。所有权型分时度假作为一种新型的所有权形式,它的出现一方面使大陆法系所有权理论受到了挑战;另一方面也是对传统不动产所有权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分时度假就是把酒店或度假村的一间客房或一套旅游公寓,将其使用权(或所有权)依时段(比如一周)进行分解,按10年至40年甚至更长的期限,以会员制的方式一次性出售给若干投资者,投资者(或消费者)购买了该固定时段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后,就可以获得在该时段内每年到酒店或度假村住宿的一种休闲度假方式。分时度假的权利人还享有转让权、赠与权、继承权和出租权,并享有通过交换服务系统,把自己所购买时段的房屋使用权与其他异地权利人的房屋使用权进行交换使用的权利。 笔者开篇首先从分时度假在国外及我国的现状入手,介绍了所有权型分时度假和使用权型分时度假两种基本模式: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多数地区把“分时度假”产品视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法律模式,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多地采取购买者只拥有使用权的法律模式。进而对两种模式背后的财产权构造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大陆法系以对有体物的绝对所有为基础,使各种利用权处于依附地位,因此以“一物一权”作为基本原则;而英美法系却是以抽象物(即所有权以外的具体的财产权利)为基准,对各种具体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从而得以出现一物之上同时并存多个所有权的情况。 接下来对区分时段所有权的产生背景作了概括介绍,英美财产法以在团体占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充分利用为宗旨,避免了大陆法系在强调物的归属的同时筑起阻碍财产相互利用的藩篱,这一点对以资源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为中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部分,从实证的角度介绍引入分时度假对我国现实意义,并且结合马丁内斯(L.matinez)对“多重所有权”的论述和Raiser的“时间区分所有权”理论,提出了“(建筑物)区分时段所有权”的概念,即各区分所有权人按照时间先后的分割标准,对同一建筑物享有多项所有权,并将其性质定性为一种受限制的单独所有权 最后,笔者对引入区分时段所有权进行了合理性论证:先追本溯源,在古代日耳曼法财产权制度中寻找法律渊源——带有封建色彩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是“一物多权”的鼻祖,着重分析了区分时段所有权对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以及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冲击与发展。 在阐释区分时段所有权对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的冲击与发展过程中,笔者引入了“集合物”的理论,提出在区分时段所有权中,“一物”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一物,而是被时间分割的建筑物各部。因此,可以说是对传统大陆法系物权法框架下的制度延伸,“一物一权”固守其基本原则的地位,完善和发展了原有的基本内涵,对整个民法体系的作用犹如“石子落水,波澜不惊”。 论述区分时段所有权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冲击和发展,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其一,对所有权绝对性的削弱;其二,对所有权排他性的限制;其三,对所有权永久性的突破;其四,公示公信原则——区分时段登记的技术性;其五,区分时段所有权参与交换系统,其六,分时使用——对不动产共有权理论的发展;其七,物权理论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化。最后,从经济学视角论证了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合理性。 法律上之诸制度,常常内涵有其历史性的性格,但不论法律制度之固定外形如何,其历史性格会随着时代而变化。笔者认为,随着物的所有权开始由一个静态的归属概念向取决于交易方式和交易内容的动态概念发展,区分时段所有权的观念在社会上亦会逐渐的形成,首先受到习惯法上的承认,接着受到判例的承认,然后会以立法来予以确定,并承认其特有的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