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惯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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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发展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国际商事惯例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作用日趋重要。然而,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国际商事惯例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本文从国际商事惯例的基本定义和性质出发,立足于有关国际商事惯例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了国际商事惯例适用中的一些问题,以期为更好地解决国际甚至国内民商事争议提供些许启发或参考。全文共分四章,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国际商事惯例的基本理论。本文从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习惯的概念辨析入手,突出国际商事惯例的特征,进而对国际商事惯例进行界定,这是本文论述展开的基础和前提。深入探讨了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介绍了历史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学术流派的肯定观点和否定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将国际商事惯例排除在法律范围外,这也正是本文探讨可适用性的意义所在。第二章论述了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条件及其途径。首先根据现行国际商事惯例适用的各种情形,总结出国际商事惯例适用的四个要件,并且鉴于国际商事惯例在适用案件时冲突的可能,简要论述了具体国际商事惯例适用的合理性要求;其次论述了国际商事惯例的三种适用途径,即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当事人默示推定适用和作为法律解释或补充适用。第三章针对性地论述了国际商事惯例在适用中的限制。一是国际商事惯例受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本文不认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国际商事惯例适用具有消极作用,该制度应该成为国际商事惯例适用的安全阀,对其起到一定的规范和调节作用。二是国际商事惯例受到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限制,本文认为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强制性,其只能作为当事人的约定安排,对合同进行解释和补充的作用,其必须服从强制性法律规范。第四章对我国的现有立法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结合国情提出了完善立法和鼓励当事人采取并入合同的方式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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